导读: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不断满足我国标准化工作人员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创新管理司组织编撰了《国际标准化教程》,该教程的第三版于2021年10月出版。为便于大家深入学习国际标准化相关知识与国际标准编写规则,特推出系列文章,将新修订《国际标准化教程》进行连载分享,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10. ISO的主要组织机构
ISO的主要机构有全体大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技术委员会和中央秘书处,如下图所示。
ISO 主要机构
11. ISO技术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 技术管理局(TMB);
— 技术咨询组(TAG);
— 技术委员会(TC)和分委员会(SC);
— 工作组(WG);
— 中央秘书处。
ISO的技术工作由技术管理局进行全面管理和协调。具体任务由下设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承担。如有必要,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可为完成专项任务成立工作组(WG)、联合工作组、咨询组、临时工作组。
ISO的首席执行官(CEO)主要负责在其组织内部实施ISO/IEC导则和其他技术工作规则。为此,CEO办公室负责各技术委员会、理事局和技术管理局之间的衔接。未经1SO首席执行官,ISO/IEC联合技术咨询局或技术管理局的授权,不应制定与导则不一致的程序。
另外,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还专门设有编辑委员会负责国际标准委员会草案、征询意见草案和最终国际标准草案的更新和编辑工作。
12.制定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全球相关性原则
《ISO/IEC导则 第2部分:ISO和IEC文件的结构和起草的原则与规则》(目前最新版本为2024年版)(以下简称《ISO/IEC导则 第2部分》)中规定:在制定国际标准过程中,应保证标准的内容在不同区域或国家的应用没有差别。因此只有那些国际公认的内容才可以作为标准的条款。在必要的情形下,应当指明标准适用的特殊条件,例如法律制度、气候、环境、经济、社会条件以及贸易模式的差异。
国家标准化机构应考虑到相关的监管或市场需求,以及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社会、科学和技术进步。因此,新制定的标准应当满足如下要求:支持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支持适合预期应用或用途的产品、服务、创新或解决方案的跨境移动;支持公平竞争;支持创新和技术发展;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遵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为基于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所有用户的利益而设计。
(二)协商一致原则
ISO/IEC指南59(ISO/IEC Guide 59)中规定:为了使标准相互一致且不存在矛盾,以利于用户,应在不同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之间、每个国家或区域内、每个国家标准化机构内积极主动地协调标准化活动。标准化活动之间的协调责任应由每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直接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化机构合作。每个国家标准化机构应尽早通过适当的方法公开提供关于其工作方案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新项目的信息,以帮助了解哪些地方可能发生重叠和重复,并支持利益有关方的早期参与。所有国家标准化机构应努力解决潜在冲突,并协调标准化活动。鼓励所有国家标准化机构采取足够灵活的政策和程序,以支持与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进行有效协调与合作,制定国家标准,同时尊重彼此的价值观、目标和成员资格。
(三)基于性能制定原则
ISO/EC指南59中规定:国家标准化机构应尽可能基于性能方面的要求来制定标准,而不是基于设计或描述性特征,以便标准不会对贸易、发展和创新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这使得技术开发具有的自由度,并降低不良市场影响的风险(例如限制创新解决方案)。例如在桌子的标准制定中,应规定桌子的性能指标,例如承重、稳定性等,而不宜规定桌子的设计或描述性特征。
(节选自:《国际标准化教程》(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