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深化标准化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关键性、牵引性重大改革。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受到了大家广泛关注。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出系列文章,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问百答进行连载分享,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82.《标准化法》通过哪些条款来保护消费者利益?
《标准化法》通过以下条款来保护消费者利益:
(1)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基本保障。
(2)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消费者选择的主动性,提供了消费者维权的依据。
(3)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投诉渠道、对投诉人的保护等要求,提供了社会监督、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83.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指从标准立项到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制修订的全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争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标准制定主体、标准制定范围、标准制定内容等的争议。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指标准批准发布后,对于标准如何组织实施,不同标准之间如何协调配套实施,标准实施中对标准内容如何理解,不同标准的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等。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商处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参照执行。
84. 为什么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没有规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要求的条款?
《标准化法》1988年颁布时,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没有专门针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所以在《标准化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的基本要求。《标准化法》修订时,国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司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已作出了全面要求。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主动监督、接受并处理投诉举报等。主动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随机抽查。
85.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向社会公开标准信息,就是向社会承诺其产品、服务依照公开的标准进行生产或提供,属于产品或服务合同的一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属于违约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节选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问百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