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标准化知识系列文章(十):新修订《标准化法》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4-05-14   阅览次数:1078次

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深化标准化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关键性、牵引性重大改革。2018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受到了大家广泛关注。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出系列文章,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问百答进行连载分享,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79. 我国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开展的情况如何?

我国已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开展了高新技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试点示范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推进。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推进。截至2017年底,国家标准委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等,共116314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截至2017年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等类型的试点,共计12499个试点项目。

 

80. 如何理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标准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标准制定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检查。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主要是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基础标准等途径实现。例如,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标准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发布“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等。对标准制定进行监督,主要是依照本法和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对标准制定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检查。

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制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拥有标准制定权的下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企业的标准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通过日常工作、接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标准制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81. 如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标准实施的监督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实施。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督促、检查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的标准的实施情况,依法处置违反本法的行为。比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执行了强制性标准,是否执行了在标准信息公共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主动监督、接受并处理投诉举报等。主动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随机抽查。

(节选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问百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