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05   阅览次数:1533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按照总局工作总思路,聚焦总局工作着力点,突出增强标准先进性,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做好2024年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立项工作,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扩大内需加快标准升级。加大新兴消费领域标准研制,提升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持续推动百姓迈向更高品质生活。提升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推动设备升级改造、工艺和技术更新,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围绕对外开放推进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稳步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步伐,鼓励同步提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立项申请,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家标准与外文版同步申报、同步推进。畅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渠道。

(三)围绕产业稳链加大关键标准研制。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标准研制,确保产业链标准协调配套、有效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标准体系协调性。开展国家标准体系优化,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配套,为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分割提供有力支持。

(五)围绕全域标准化持续优化体系结构。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各领域国家标准健全完善,不断提升工业领域标准水平,继续加大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国家标准制定力度,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六)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标准底线。加快密切关乎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现“当强则强、应强尽强”。加快建设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筑牢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国防安全等安全底线。加快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化建设进程,着力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二、立项重点

标准立项重点包括消费品、农业农村、现代服务业等十余个领域,其中,涉及制造业领域及铸造相关的包含以下方面。

(一)装备制造领域:研制五轴联动加工中心精度检验、数控系统性能测试等数控机床软硬件标准,制定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工程机械电动化标准。研制无人机、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高端仪器仪表、大飞机等标准。

(二)材料领域:研制热轧型钢、LED/LD用稀土荧光片标准,制定增材制造专用材料关键金属件检测等标准。制修订铁硼、钢铁、塑料、轮胎、有色金属等再生原料产品标准,研制老旧风力发电机组绿色拆解、叶片复合材料回收,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等标准。

(三)新兴技术领域:研制人工智能基础标准应用标准,人工智能芯片、配套软件等软硬件生态系统标准,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大模型等通用技术标准,加大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算法、服务,人工标注安全、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等标准研制。研制工业机器人整机可靠性信息安全、典型场景应用功能性能要求、机器人3D视觉导引、自适应控制、安全、性能试验等机器人关键标准制定高动态范围、三维声、视力友好、适老化、电竟显示、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等高端显示标准。

(四)新能源领域:制定新型储能施工验收、设备运行维护储能系统接入电网、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标准,加强电化学、机械储能等多样化新型储能安全标准研制,制修订电力需求侧管理、虚拟电厂等标准。加强电解水制氢装备、氢气压缩机、氢膨胀机、高压储氢容器、液氢装备、输氢管道、氢应用、氢电融合和氢安全等标准研制,制定氢品质检测、电解水制氢系统测试临氢材料测试、氢储运装备测试、燃料电池和零部件测试等标准制修订变压器、开关和控制设备、直流输电设备等高压输电标准完善配电机柜、电气安全等低压配电领域标准。制修订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空调压缩机、汽车整车动力性测试、安全性规范、经济性评价等新能源汽车标准,制修订传导充电系统安全、交直流智能充电设备、车网互动、换电等能源补充设施标准,研制自动驾驶、应急辅助、组合驾驶辅助、网联技术、激光雷达、信息安全等智能网联技术标准。

(五)绿色低碳领域: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节能标准研制绿色设计、绿色生产、回收拆解等标准。加强碳捕集、封存和利用标准研制,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研制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制造、再制造等领域标准制定电炉炼钢工艺及装备技术改造、短流程炼钢碳足迹核算核查等标准。

(六)安全应急领域:制定粉尘控爆泄压装置等标准。制修订燃气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标准。制定电力、机械、建筑等高危行业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完善呼吸防护、防护服装、坠落防护等个体防护装备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安全、健康和环保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避选和申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技术委员会归口。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前,应系统梳理分析本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标准,鼓励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原则上“应采尽采”,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在采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标准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版权政策,不得采用未经授权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区域性标准组织其他国家标准化机构或专业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不得影响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免费公开的法定义务。

(四)国家标准外文版和国际标准提案建议。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申报、同步推进制修订外文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应译尽译”,鼓励涉及国际贸易、产能合作或科技交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外文版。鼓励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同步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建议。

(五)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制定国家标准应加强预研和前期工作,严格起草过程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修订项目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稿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修订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不得超过16个月,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不得超过12个月,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同步执行的外文版项目应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90天内完成报批。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缩短研制周期。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协调。鼓励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步立项、同步制修订、同步发布。在整合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如有技术内容需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应同步开展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强化复审结果的运用,复审结果为“修订”的国家标准优先立项。

(七)国家标准样品。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可由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遴选或由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提出项目建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归口。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标准。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http//zxdsacinfo.org.cn,以下简称制修订管理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格式可从制修订管理系统下载。

申报材料应包括:

1.标准体系表。申报单位应提交本领域的标准体系表,规划近几年的标准化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标准体系表有变化可在系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更新维护。

2.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选择“军民通用的标准项目”并填写理由及协调情况。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选择“科研专项支撑”,并填写“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同步申报国际标准提案的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国际标准”并填写有关情况。

——修订项目应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栏中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原标准使用及实施效果情况说明。

——采标项目应在“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栏中说明所采国际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内现状的匹配情况。未采标项目应说明不采用国际标准原因。

——外文版项目应选择“同步制定外文版”选项,未同步申报外文版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对现行国家标准(包括计划项目)申报外文版项目应通过“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议书。填报“国内外需求情况”内容时,应写明所涉及贸易产品或服务的贸易量、技术优势和推广重要性、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作用及解决问题、标准外文版项目预期应用国家及地区。

——同步提出国际标准立项建议的项目,应选择“同步提出国际标准”选项,未同步申报国际标准立项的应说明不申报理由。

3.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

4.预研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主要技术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填报工作计划,根据制修订周期细化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还应在项目申报书中说明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推荐性标准情况(给出配套标准清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等。

5.项目申报公文。由申报单位通过制修订管理系统上传扫描件。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