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标准化知识系列文章(十):新修订《标准化法》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3-03-21   阅览次数:350次

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深化标准化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关键性、牵引性重大改革。2018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受到了大家广泛关注。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出系列文章,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百问百答进行连载分享,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23. 为什么强制性标准只保留国家一级?

强制性标准只保留国家一级是为了

1避免管理条块分割解决我国28个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造成的政出多门问题。

2避免交叉重复矛盾解决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同时存在导致的不同程度的打架问题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适用范围、界限难以区分导致的使用者无所适从和监管者执法不一的问题

3避免重要标准协调困难有效解决技术面广、产业链长、涉及部门多的强制性标准协调难题,更好推动重要标准出台。

24.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是什么?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等阶段。

(1)项目提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2)立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负责强制性国家准的立项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立项。

(3)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4)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我国的WTO通报点进行对外通报。

(5)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编号

(6)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25. 谁可以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新项目?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等),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工作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转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提出不予立项意见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工作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立项。

 26.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实施后哪些领域还保留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我国原有强制性标准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以及标准化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特殊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的规定在以下领域还过渡性地保留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

(1)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2)安全生产、公安税务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

(3)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